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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害人称假冒 不能举证须赔偿

 


    1999年6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河南省焦作市女青年王科花在家中唱卡拉OK时,触电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王科花家中与电视机驳接的001牌天线放大器安全性能不合格,导致王科花触电死亡。王科花的父母王中朝、樊竹梅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浙江省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001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01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中,001公司辩称造成受害人王科花死亡的致害天线系假冒产品,非其生产,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致害天线与001公司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对比鉴定,结论为无法作出真伪鉴定,不能认定致害天线系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001公司主张该案致害天线是假冒产品,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其不能举证证明,法院也无法鉴定查实,故001公司抗辩主张不成立,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001公司赔偿救护费、丧葬费、间接受害人赡养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280120.1元。

    001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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