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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打成了被告

 


    广元市药监局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依法打假却被售假者推上公堂成了被告,并且在一审中还被判败诉。
售假者把打假者给告了。一时间,这个“趣闻”引得广元市的人们街谈巷议,因为它不仅仅是一桩为数不多的“民告官”的案件,而且它还是一起打假者与售假者之间的较量。

    检验结果 全是伪劣

    “剑阁县白龙镇三湾村卫生站医生李金华从成都购进一批假劣药品”。接到举报,四川省剑阁县卫生局、广元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广元市刑警支队二大队的执法人员等一行8人,第二天上午便赶到三湾村,将李金华以涉嫌销售假药为由押往白龙镇派出所,并查封了其存放于家中及隔壁邻居家的所有药品。此时是1998年7月15日。

    执法人员还了解到,李金华没有办理医生执业证和经营药品许可证。执法人员决定对现场的药品进行抽样检查。因李金华已被抓走,执法人员让李金华年仅17岁的女儿代其父在广元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抽验凭证上签了字。同日,广元市公安局以李金华涉嫌销售假药为由,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将李金华拘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同月17日,广元市卫生局药检所对李金华作出了药品暂时控制的决定。同时,广元市卫生局将暂控药品全部交给广元市公安局。

    1998年8月12日,广元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又委托广元市卫生局药检所对所扣药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很快,广元市卫生局药检所对送检的13种药品进行了检验,其检验结论为:所扣压的药品经抽检有11种假药,两种劣药。于是,广元市公安部门和药检所对这批暂控的药品进行了销毁。广元市公安局将李金华拘留至1998年8月12日(共27天),后李金华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底,广元市公安局对李金华出具了行政赔偿协调书。

    2000年6月20日,李金华突然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广元市卫生局作出的药品暂时控制处罚决定;判令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自己被销毁药品的损失费,退还药检所罚款5000元和药检费6000元,以及几年向有关部门申诉所花费的车旅费2000元;承担该案诉讼费和律师费;要求被告在《广元时报》上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售假有罪 反咬一口

    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广元市卫生局百思不得其解。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派出药监人员对涉嫌售假的人员进行查处,于情于理都没有错。何况在李金华行医处所暂控的药品,经抽检确实存在假劣药,他为什么会到法庭上去要求执法机关向他赔偿损失呢?

    对此,李金华是这样解释的:被告实际上没有足以认定我无证非法经营和销售假药的证据。第一,我是集体乡镇医生,有乡村医生证书和乡村防保医生证书,我没有经营药品,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被告抽检药品时,我不在现场,送检药品不一定是我的药品。第三,我至今没有收到暂控药品的清单及有关检验报告,仅收到一份暂控决定书。被告在两次开庭期间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能证明我销售假药的有力证据及其暂控我药品的清单,这说明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和依据。李金华的诉讼代理人也指出:“暂控药品的期限为15日,此间要么解除暂控,要么作出处罚,而行政机关至今未作处罚,这是违法的。”

    广元市卫生局认为,1999年7月,该局已将药政、药监职能移交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无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因而无行政应诉能力,不应成为被告。
法庭上,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答辩理由,义正辞严地反驳了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首先,公安局对李金华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不妨碍他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去起诉,但他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提起诉讼,因此已丧失了诉讼权利。况且,药监人员及时对原告的假、劣药品进行了暂控处理,制作了暂控决定书。当时,李金华对所售的假劣药品被暂控处理并无异议,并签字认可。

    其次,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暂控药品未作处理,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而且,原告销售假劣药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受到处罚。原告在1998年7月16日、17日、22日和8月10日的4次交代中,分别交代了销售假、劣药品的事实,并详述了全过程。广元市公安局1998年7月16日对原告扣压物品清单中显示有假药未使用的标签,分别有复方磺胺硝唑1叠、氯霉素片1叠、醋酸地塞米松片1叠。这充分说明原告是故意销售假药,主动买假药销售假药。

    再者,暂控药品时,原告并未办理乡村医生证,该证是后来才补办的,故被告对原告的查处并无不当。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乡村医生应当认识到,假、劣药品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而原告至今执迷不悟,竟非理要求被告赔偿已销毁的害人害命的假劣药品,请问原告所述请求,情理何在?依据何在?

    打假无错 最终胜诉

    2000年11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对李金华是否涉嫌犯罪作出结论前原告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广元市公安局于1999年12月底才对李出具行政赔偿书,故李金华于2000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行政职能转变,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履行原广元市卫生局药政科行使的相应行政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原告的药品采取暂时控制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故原告要求撤消被告的药品暂时控制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广元市公安局委托广元市药检所对原告的药品进行检验,该检验结论表明原告的药品均为假劣药品,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撤消被告广元市卫生局(广)卫药控字(1998)第060号药品暂时控制决定,驳回原告李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败诉的当日,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上诉。12月4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终审裁决:撤消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9日(2000)广中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金华的起诉。同时,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金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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